最高人民法院开审“红河”商标案
再审激辩焦点:“红河红”与“红河”算不算“孪生兄弟”
最高法开审“红河”商标案
从佛山到广州,再到北京,一场商标侵权纠纷,纠缠了4载,法院的级别也越来越高,从佛山中院,到广东高院乃至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为山东泰和公司和济南红河经营部。官司的焦点很集中:“红河红”与“红河”从法律意义上来讲,究竟算不算“孪生兄弟”?由此而衍生的一个更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是,侵权所赔付的千万赔偿金是否适当合理?
今天下午2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随着一声清亮的法槌声,这场纷纷扰扰长达4年的商标侵权再审案正式开庭。
跨区域“打架”皆为“红河”商标
这场在商界引人关注的商标侵权案,真正的起源要从1997年说起。
当年6月7日,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被核准注册“红河”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02271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
三年后的11月28日,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济南红河经营部,并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核准。
2002年3月2日,“红河”再度“易手”。济南红河经营部与山东泰和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山东泰和公司在啤酒商品上独家使用“红河”商标,许可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每年商标使用费为90万元。
而远在云南省红河州的云南红河公司,于2001年7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红河红”商标,商标申请证号为第1956111号。
“红河”遇到了“红河红”,跨区域“商标纠纷”接踵而来。济南红河经营部与山东泰和公司认为“红河”与“红河红”相似,遂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在2005年5月7日的商标公告(2005年第17期第1116页)中刊登更正公告,宣布第1956111号“红河红”商标注册公告刊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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